(2016)豫15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业义与被告常俊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结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义,常俊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623号原告张业义,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常俊平,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义与被告常俊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结一案中,原告张业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业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业义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