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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业义与被告常俊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结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义,常俊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623号原告张业义,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常俊平,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义与被告常俊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结一案中,原告张业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业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业义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