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万彩与陈文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彩,陈文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357号原告李万彩,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陈文海,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万彩与被告陈文海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万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少萍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