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天津融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俊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年,天津融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年,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融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俊年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融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9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俊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俊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俊年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陈俊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庞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宋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