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195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姜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姜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姜某乙。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相互了解登记结婚,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男孩姜某乙,双方亦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经过冷静考虑,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