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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代俭明、代涛波等与王天龙、王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俭明,代涛波,代玲波,王天龙,王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代俭明。申请执行人代涛波。申请执行人代玲波。被执行人王天龙。被执行人王天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俭明、代涛波、代玲波与被执行人王天龙、王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龙、王天荣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天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