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代俭明、代涛波等与王天龙、王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俭明,代涛波,代玲波,王天龙,王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代俭明。申请执行人代涛波。申请执行人代玲波。被执行人王天龙。被执行人王天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俭明、代涛波、代玲波与被执行人王天龙、王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龙、王天荣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天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