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生化制药厂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生化制药厂,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生化制药厂,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厂业务员。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无极县。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宏业生化制药厂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的(2004)裕民二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蚌埠市宏业生化制药款5000元,申请人同意接收,此案即为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裕民二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