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洪宪、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宪,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宪,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宏林,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王洪宪与被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南民二终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王青山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沛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