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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王文明、林妹玲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王文明,林妹玲,陈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负责人:汪献军。被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林妹玲。被执行人:陈燕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王文明、林妹玲、陈燕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明、林妹玲、陈燕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337953.79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