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德胜与青岛创匠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胜,青岛创匠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569号原告张德胜,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创匠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胜诉被告青岛创匠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胜撤回对被告青岛创匠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