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85号申请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