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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85号申请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