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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德兵与昝国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兵,昝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94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兵。被执行人昝国林。申请执行人张德兵与被执行人昝国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皋白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昝国林偿还原告欠款33000元,分期履行,2015年6月30日前、7月30日前、8月30日前各偿还11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有权就本案下余未履行的全部标的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8000元,执行费4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昝国林所有的位于南通市天山花苑19幢504室、车库20室房产(所有权证号41006527),待后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昝国林所有的位于南通市天山花苑19幢504室、车库20室房产(所有权证号41006527),待后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白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