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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韩光与陈石祥、福建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韩光,陈石祥,福建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陈韩光,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石祥,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石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韩光和被执行人陈石祥、福建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还款3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