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志东与朱建华、朱军、季超、孙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东,朱建华,朱军,季超,孙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10号原告刘志东,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朱建华,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朱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季超,男,汉族,1992年7月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孙玉忠,男,汉族,现年36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东与被告朱建华、朱军、季超、孙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刘志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人民陪审员 吴生海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