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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玲玲诉洪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洪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50号原告:王玲玲,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洪锋,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洪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玲撤回对被告洪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