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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新城路。法定代表人:葛宏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宁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舍网工业开发区花地畈。法定代表人:余善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350元,由原告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贞审 判 员  姚 薇人民陪审员  沈小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孝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