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初819号原告赵某某,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军政,系原告亲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建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军政,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尹某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3月27日举行见面仪式,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46000元,并有礼包等价值3600多元。订婚后原告要求结婚,被告索要88000元彩礼款,因原告拿不出那么多钱导致恋爱终止,后经媒人等说和,被告对索要的见面钱不予退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46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彩礼款是36000元,原告送的礼品也没有其诉称的那么多,并且该款已经于2013年农历腊月份前后返还原告,故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尹某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3月27日举行见面仪式,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46000元,并有礼包若干。订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被告对其收受的见面钱未予退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证人证言为证。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婚前订立婚约符合农村习俗,但婚约从简,不提倡给付高额彩礼款,更不提倡一方借婚约关系向另一方索要超出农村家庭经济实际的高额彩礼款,男女双方在婚约持续期间产生矛盾而导致婚约解除的,收受的彩礼款应予适当退还。本案原、被告订婚过程中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46000元及部分礼品,有证人尹某、尚某、任某真、韩美玲证言可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本院酌定���还36000元为宜。原告见面当日给付被告的礼品属礼尚往来的馈赠行为,不再返还。被告辩称见面钱实际只有36000元及已经退还的理由,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方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见面钱3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建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尹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