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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利群副食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利群副食商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50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利群副食商店,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代表人李延秀,被告茌平县利群副食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利群副食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人民陪审员  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