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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烨诉吴波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6122号原告刘×,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吴×,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燕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初在百合网上相识,于2014年6月7日在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的了解不够,为以后婚姻的沟通留下了隐患,没有建立最基本的夫妻感情,就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我和被告性格不合,价值观和人生观存在很大差异,双方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沟通存在很大障碍,无夫妻共同语言。双方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争吵后被告没有悔改的意愿和决心,久而久之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我和被告已于2015年10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认为没有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双方于婚前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我和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我夫妻共有财产人民币6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从法律上讲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双方感情也没有破裂。希望法庭为双方调解,原告性格内向,不愿意沟通,即便原告父母想进行调解都没有成功。我们并非草率结婚,从相识到结婚经历了2年多的时间,结婚筹划了一年多。生活中双方肯定会有相互磨合的问题,我也存在问题,但并没有感情破裂。原告认为我对其事业不够支持,我认为是双方缺少沟通,希望原告能静下心来慎重考虑这段婚姻,不要做草率的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吴×于2012年初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4年6月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称双方婚后由于生活观念不同导致无法沟通,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被告吴×称双方婚后出现争吵在所难免,但并非经常争吵,双方出现矛盾是因为原告自2015年3月换工作之后经常加班,身体处于疲惫的状态,心理状态也比较脆弱,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双方的和好工作。双方各执己见,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刘×与被告吴×自相识两年多之后步入婚姻殿堂,可见双方结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并非草率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从庭审过程来看,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现刘×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吴×离婚,但吴×不同意离婚,刘×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考虑,本院决定给双方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基于离婚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今后双方应多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摩擦,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