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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梅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保令1号申请人徐某,女,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梅某,男,1953年7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查,被申请人梅某诉申请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雨铁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判决:“不准予原告梅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之后,被申请人梅某常对申请人徐某谩骂,甚至殴打。被申请人梅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为维护申请人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禁止被申请人梅某对申请人徐某进行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二、如被申请人梅某违反本裁定第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本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三、被申请人梅某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本院依法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 判 员  曹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孔意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