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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国富与李景鹏、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富,李景鹏,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01960号原告董国富。委托代理人张德华,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鹏。被告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富诉被告李景鹏、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景鹏、张雪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梁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景鹏、张雪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梁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福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