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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喻高群与袁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高群,袁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民初第679号原告喻高群。被告袁卫兵。原告喻高群与被告袁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高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卫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喻高群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年底偿还20000元,2015年5月1日还清,被告按五分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袁卫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袁卫兵给原告喻高群出具了70000元的借条和还款计划,被告袁卫兵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于2014年年底偿还2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在还清前每月照付利息。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给付原告利息3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袁卫兵向原告喻高群借款应当按约定时间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应按年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喻高群借款70000元,并自2015年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24%给付原告喻高群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贵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