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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善宗与五莲县檀香花园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宗,五莲县檀香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997号原告:张善宗。被告:五莲县檀香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城关新村2巷34号。负责人:刘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宗与被告五莲县檀香花园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善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宗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善宗负担。审判员  王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