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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34号原告:耿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