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华兵与张茂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兵,张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兵,男,49岁,汉族,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茂成,男,51岁,汉族,现住重庆市万州区。王华兵申请执行张茂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40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57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