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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龙国富与孔令芳、陈红兵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富,孔令芳,陈红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585号原告龙国富,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孔令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陈红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国富与被告孔令芳、陈红兵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国富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国富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9元,减半收取3444.50元,由原告龙国富承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甯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