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昆与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07号原告:张昆,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北工业园区(新和县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赵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昆与被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昆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昆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昆撤回对被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昆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孝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