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力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力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118号申请执行人:方力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2946-3.住所地:三门县沿赤(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葛学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1854-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北洋村。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方力控股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50287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2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