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曹某甲。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委托代理人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系原告母亲)。原告曹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委托代理人柯刚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父母于2014年8月11日调解离婚,我由父亲曹某乙抚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成年。现由于物价上涨及工资的增加,该抚养费远不能满足我和法定代理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故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自己患有,每个月都要服药控制,平时靠隐瞒病情打工维持生计,确无能力增加抚养费用,要求适当降低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标准。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甲系曹某乙、王某之女,2014年8月11日,曹某乙、王某经本院调解离婚,二人协商曹某甲由曹某乙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曹某甲抚养费300元至其成年。2015年10月22日,原告曹某甲诉来本院,要求王某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本院认为,曹某甲系曹某乙、王某之女,曹某乙和王某虽已离婚,但二人均有权利和义务抚育曹某甲。曹某乙和王某在离婚时,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二人均应自觉履行协议内容。抚养费的增加既要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又要考虑曹某乙和王某双方的负担能力。王某的现状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曹某甲要求增加王某负担的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甲要求被告王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光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