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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苏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九里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告江苏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广山路35-1号。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市九里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西苑民馨园2#-2-101室。法定代表人宋光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君,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苏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30元,减半收取79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60元,合计14275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蓓蓓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