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陶冠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陶冠鑫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69号之一原告: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32幢18号。经营者:吴昌成。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冠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陶冠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亦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