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荣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敏与被执行人张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荣伟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维和花苑5幢1007室的房屋及其所有的车牌照为浙C×××××、浙C×××××小型汽车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等待处置中,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