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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59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姚裕金,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被告刘某戊。被告刘某己。被告刘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