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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国成与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成,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978号原告:孙国成,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2011101174。被告: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东,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成与被告滦南县长凝镇后苏各庄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国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国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