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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庆章、滕从珍等与万齐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庆章,滕从珍,万齐成,吕桃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18号原告毛庆章,男,生于1954年7月16日,汉族,恩施市人,住本市。原告滕从珍,女,生于1957年9月27日,土家族,恩施市人,住本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琴,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齐成,男,生于1969年2月5日,汉族,恩施市人,住本市。被告吕桃春,女,生于1942年3月10日,土家族,恩施市人,住本市。原告毛庆章、滕从珍诉被告万齐成、吕桃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毛庆章、滕从珍以本案中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尚存在争议,已向政府申请确权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毛庆章、滕从珍诉被告万齐成、吕桃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