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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亚利与郝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利,郝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孙亚利,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郝艳东,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孙亚利依据我院(2014)松民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