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05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张俊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