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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05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张俊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