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运军与苏高升、吴华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运军,苏高升,吴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125号原告:徐运军,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高升,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吴华富,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徐运军诉被告苏高升、吴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运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运军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高升、吴华富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