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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法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基金等财产供本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法执字第3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终结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