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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822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