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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建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斌,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斌,系常熟市虞山镇新动力娱乐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上诉人林建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声影公司一审诉称,其系《你看蓝蓝的天》等涉案MTV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包括复制权、放映权等在内的著作权。林建斌未经声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你看蓝蓝的天》等音乐作品。声影公司认为,林建斌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其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建斌: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你看蓝蓝的天》等62首歌曲;2、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声影公司明确对《月亮船》、《你的心总是不一样》、《等你一万年》、《涛声依旧》、《蓝蓝的夜蓝蓝的梦》、《凤凰姑娘》、《梦中花》、《甜甜小妹》、《为爱祈祷》、《我的兴安岭》等10部涉案MTV/MV不再主张权利;另明确,本案的合理费用中,公证费为人民币2000元、取证消费费用人民币317元,差旅费由人民法院酌定。林建斌一审辩称,首先,声影公司并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次,林建斌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缴纳了卡拉OK曲库的使用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无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即便林建斌构成侵权,涉案赔偿数额也应当按照音像协会的收费标准计算。综上,请求驳回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声影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声影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林建斌予以同意,且该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声影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声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为377.5元,由林建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