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超、刘丽因与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超,刘丽,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1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邓超。原告刘丽。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超、刘丽因与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家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