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冠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胡金桥。委托代理人聂智勇,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冠宇。被执行人陈冠宇,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惠玉,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道龙,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法定代表人陈道龙。被执行人陈功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杨丽苹,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颖,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华。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242821.37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97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61.5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312.1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276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被执行人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对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8242821.3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97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61.5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312.1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276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冠宇、王惠玉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上述代偿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承担受理费71165元、执行费689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的银行存款8382956.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97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61.5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312.1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276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三、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97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61.5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312.1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276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四、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冠宇、王惠玉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上述代偿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