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钱礼胜、陈玉林因相互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礼胜,陈玉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礼胜,男,汉族,现年25岁,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华坪县中心镇柳溪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明春,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自强,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XX村十三社**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林,男,汉族,现年54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坪县中心镇狮山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鑫龙,男,汉族,1993年12月29日生,住华坪县中心镇狮山路**号。上诉人钱礼胜、陈玉林因相互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礼胜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明春、钱自强,上诉人陈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成鑫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即对施工面积的确定缺乏依据,导致实体判决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中梁审 判 员 马 昕代理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和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