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选民与余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选民,余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44号原告:丁选民,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余利平,男,成年人,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选民诉被告余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选民以双方经庭外协商,被告已全额归还借款本金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选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丁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