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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选民与余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选民,余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44号原告:丁选民,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余利平,男,成年人,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选民诉被告余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选民以双方经庭外协商,被告已全额归还借款本金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选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丁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