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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3455号原告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封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