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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王丽娟与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2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杨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25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杨文军关于王丽娟与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文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文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桥东分理处(账号:xxx)的存款239106.45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xxx)。二、解除被执行人杨文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桥东分理处(账号:xxx)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