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仕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碧如、郭松椿强制清算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仕,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林碧如,郭松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算1号申请人张建仕。被���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仕。第三人林碧如,系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张建秋之妻。第三人郭松椿。申请人张建仕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碧如、郭松椿强制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丹、宁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建仕诉称: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无法就解散清算一事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查明:2016年3月,申请人张建仕以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申请人张建仕向法院提供“张建仕借款利息表”一份,拟证明申请人张建仕系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仕系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申请人张建仕提供的“张建仕借款利息表”,虽盖有被申请人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章,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建仕系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律规定,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强制清算,故申请人张建仕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建仕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荣代理审判员 薛丹代理审判员 宁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贤附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