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奇与姜泉、戴小红、孟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姜泉,戴小红,孟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姜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戴小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孟兆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公务员,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奇与姜泉、戴小红、孟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已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