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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俊与被告苗笕平、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苗笕平,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805号原告孙俊男汉族被告苗笕平男汉族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华委托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诉被告苗笕平、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范正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