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吕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吕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37号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企业总部园区北塘大街与洞庭路北路交口大唐总部基地西区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9311272-1。法定代表人郑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永华,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吕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搜索“”